来源:广州律师网 作者:广州律师 时间:2021-11-25 09:38:34
在河南洛阳,有几十家小吃店的商户们表示,只因他们的招牌上的肉夹馍前带了“潼关”两个字,就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给告了。而目前,这家协会已经起诉了全国多个使用这一商标的店铺,要求赔偿金额3-5万元不等,而且被告知,如果这些商户还想继续使用该商标,就需要缴纳99800元。
对方工作人员表示:“我们需要让所有做潼关肉夹馍集中在一块,起诉是希望所有做潼关肉夹馍的能加入协会,加入协会要交会费,一年是2400元。”
律师说法:
潼关由于含有地名,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。此外,若商标使用人在注册商标之前就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,那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。
法律链接:
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,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: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
(一)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
(二)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
(三)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
(四) 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;
(五)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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