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广州律师网 作者:广州律师 时间:2022-01-19 10:42:17
当你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,是否会因其不符合预期而留下差评?是否也曾在不满情绪的驱使下,发表过较为激烈的评论?
近日,一名研究生因在知乎留言区匿名发表对“文科考研网”(下称“文考网”)的负面评价,而与另一名网友一同被该考研机构诉至法院。法院认定两人的言论对“文考网”构成名誉权侵权,要求其在知乎显著位置登载道歉声明24小时,并分别赔偿考研机构3272.5元。
律师说法
《宪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。
该学员作为消费者,对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是其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,然而,行使这一权利应当具有合理的界限,不能存在侮辱或诽谤的情况。“评价是带有一定主观性的,即使某个评价和多数人的评价不一致,只要没有使用侮辱、诽谤等措辞,便不会构成侵权。”
“不是(消费者)不可以评价,而是不能乱说。消费者可以说对商家不利的负面评价,但其中不能有侮辱或捏造事实的部分。”
添加微信
扫描添加微信